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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报假警,致德牧犬被警察开枪打死,如何评价本案?

更新时间: 2025-08-23 23: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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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题: 警察被驯成狗的小说

【简要案情】李某以两万块钱收养了一只退役的德牧工作犬,该犬训练不素,性格温顺,不会主动对人类发起攻击,且能帮李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因此,平日李某也没有给狗拴绳,狗狗经常躺在自家门前晒太阳,由于狗的体型大,路人的人都感觉到害怕。李某的邻居刘老太本来就特别讨厌狗。一天,看到狗狗又躺在门前晒太阳,就打电话报假警称狗咬伤了人。三名警察持枪赶到,既没有看到报警人,也没能看到现场有人受伤,狗狗安静地躺在那儿,见警察后试图离开,警察一枪击中狗狗,狗狗痛得不停哀嚎,却还在不停向人类摇着尾巴,后警察又连开七枪,将试图跳跑的狗狗打死。

本案例由真实事件改编,本文略去案发地,并对原事件稍作改编,旨在通过本案例,阐明相关刑法原理。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理论,展开讨论,敬请指正。

共同犯罪是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有意识实施法益侵犯行为。与单独犯罪相比,实践中发生更多的是多人实施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下,多人相互配合、相互鼓励,更容易完成犯罪,对法益的侵害性更大。

根据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特征来看,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中,正犯是对法益侵犯起决定、支配和关键作用的人,正犯可罚性的根据在于正犯本身,而教唆犯和帮助犯并不是直接侵害法益者,其可罚性根据一方面依赖于正犯本身,另一方面有赖于教唆者引起了正犯的犯罪行为,帮助犯从物理上或心理上对正犯起取帮助作用。

正犯分单位正犯、共同正犯犯、片面正犯和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也是正犯,是指间接正犯者本身没有直接实施法益侵害行为,而是通过欺骗、强制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起到支配、控制和决定作用的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关于“毁坏”有“物理毁损说”与“效应灭失说”。

狗进入人类家庭,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从开始作为人类的狩猎工具,到后来的看家护院,再到人类的伴侣类动物与人为伴,狗一个具有财产属性。

本案中,老太并没有亲手将狗打死,而是通过报假警的方式,借警察之手将他人的狗打死,老太采取欺骗手段,支配和控制了警察打死狗的全过程,因此,老太的行为系正犯行为,为间接正犯,应该将狗死亡的结果归属于老太。由老太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警察在狗被打死事件中,明显存在过失,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因此,在老太与警察共同实施的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中,警察主观上具有过失,但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因此,警察无罪,老太通过欺骗的方式控制和支配了警察打死狗的违法行为,系间接正犯,应当将狗被打死的结果归属于老太,让老太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通过本案例,本文就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进行了分析,围绕本起事件,重点就正犯及间接正犯相关规定展开了讨论。明确了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间接正犯者与其所控制、支配的法益侵犯的直接实施者,成立共同犯罪,但可能因被控制者无责任、过失等不构成犯罪,将法益侵犯的结果归属于间接正犯者。本案中,老太通过欺骗手段,控制和支配了警察打死狗的全过程,为间接正犯,应当将狗被打死的结果归属于老太,警察是被利用者,在打死狗的过程中存在过失,但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

老人报假警,致德牧犬被警察开枪打死,如何评价本案?

周蓬安:长沙民警棒杀金毛狗,何错之有?

周蓬安:长沙民警棒杀金毛狗,何错之有?

1月2日晚,当我看到《警察棒杀伤人金毛犬后遭人肉恐吓 有人上门送花圈》一文时,除了对当事警察表示同情并表达尊敬之情外,对人肉恐吓当事民警及上门送花圈的“爱狗人士”增加了一份鄙视感,同时希望长沙警方依据《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实施人肉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对上门送花圈这种严重侮辱正常执法民警的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一起警察正常处置流浪狗的行为,却掀起轩然大波,令人意想不到。就在昨天晚上,笔者看到《长沙警方回应"棒杀金毛狗":狗咬伤人未配麻醉枪》一文时,翻看了网友的评论,还感到倍加欣慰,随手发了一条微博:看了下网易网友的评论,这回是清一色的支持警方。呵呵,原来“仇警”仅仅是一种传说。

当然,微博也有不同的声音,跟帖就有人对我的观点提出质疑。一位网友似乎十分肯定地留言:金毛会咬人??这要是真的那该会被写入世界导盲犬系宠物狗编年史~

笔者百度搜索“金毛咬人”,竟出现128万词条。我给他回复:看一个把狗看得比儿子重的女人。希望你不是。同时给他提供了《我家金毛咬伤了儿子,老公要处死它,为保金毛的命,我该怎么办》一文的链接,估计他对自家的金毛自此也会增加一份警惕。

每次出现扑杀流浪狗、咬人狗的新闻,总有一些所谓的“爱狗人士”出面指责。这些人无视养狗人遗弃行为,无视流浪狗、无约束狗对路人的威胁,将“狗权”凌驾于人的生命权之上,是一种极为变态的思维。在笔者眼里,这些人内心“人不如狗”,绝不可能爱身边的人,对朋友也不会有爱心,甚至对家人也非常冷漠,本质上是患有严重的“恋宠癖”,性格极端自私。

笔者从不反对市民养狗,但爱狗、养狗者必须首先懂得“爱他人”,懂得尊重他人的生命权,因此必须依法养狗,不能影响他人生活。比如你喜欢自家狗,深信自家狗不会咬人,但路人与你家狗并不熟,遇到大型犬、烈性犬就会产生恐惧感,小孩对小狗也会有恐惧感;你家的狗虽然非常温顺,但你无法确保它就是不咬人;你的宠物在小区溜达会产生排泄物,你不及时清理就显得缺乏道德,邻居也会从内心鄙视你;你没有依法依规养狗,出现咬人事件就得负全部责任甚至负刑责;你个人爱狗没有问题,但你不能要求他人和你一起去宠你家的狗;你带着宠物进超市、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就会影响他人情绪;你在餐馆与狗同用一个餐盘,其他顾客就会感到恶心。 笔者因此曾发出倡议,对允许带着猫狗进入的超市、宾馆、餐馆以及出租车,消费者应集体抵制,对默认“人狗同盘”的餐馆,要大张旗鼓地曝光,以倒逼经营者拒绝携带宠物入内。

应该说,长沙警方面对极少部分网友的质疑也是不断解释,表现出了不错的舆情应对能力。当然,这是建立在“身正不怕影子歪”的基础之上。

而在笔者看来,此次长沙警方棒杀金毛,有着极其充分的理由:一是这条无主狗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已经构成威胁,10分钟内咬了4人,如果不采取断然措施,会有更多的人受到伤害。二是根据《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未佩戴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该民警捕杀金毛,是忠于职守,无可指责。三是因为麻醉枪并非民警处警时的常用器械,在未配备麻醉枪,且考虑手枪射击容易跳弹伤人的情况下,用木棍对狗进行扑杀,虽然显得有些血腥,但民众应予理解,若在场市民没有感到不适,其他“爱狗人士”更是无权指责。

在此,我还要将几条新闻标题转给长沙的“爱狗人士”,分别是:五年前的《视频:长沙12岁女孩被狗咬后发病 咬伤8名同学》,四年前的《长沙每月千人被猫狗咬伤 每年有10人死于狂犬病》,三年前的《长沙一市民被狗咬针尖大伤口 8个月后病发身亡》,两年前的《长沙:好心收养流浪狗 女儿被咬后狂犬病发作》和《长沙:青年遭狗咬伤 狗主人拒赔药费将其打死》,一年前的《长沙一岁男童惨遭狗咬脸毁容 警民联合救援》。

在网上,每当谈到吃狗肉、打狗、贩狗时,那些“爱狗人士”总是义愤填膺,可面对如此触目惊心的一个个惨剧时,那些“爱狗人士”站出来为受害者主持过公道吗?

总而言之,长沙民警棒杀金毛狗,何错之有?在“狗患”席卷全国的今天,这位尽职的打狗警察,为中国警界争得了荣誉。(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备用号“zhoupengan0”)

曼城警察因为殴打小狗被解除职务,还罚社区劳动

在英国虐待动物要承担多严重的后果?曼城一名警官最近因为多次殴打一只小狗,而被警局解雇,还被判处其他追罚。这件事情发生在2021年3月,在大曼彻斯特警察局专业行动处工作的邓恩中士(Sgt Martin Dunn)多次踢打一只5个月大的斯普林格猎犬,因为往地上排泄。有人录下了他打狗视频,还发到了网上,并检举给

之后这起事件进入长时间的调查,直到昨天才在周二的独立纪律听证会上承认了严重的不当行为,并被警局当场解雇。大警队称,在事件被曝出之后, 邓恩就一直只在被限制的二线职务上工作,而他也“毫无保留地接受了指控”。 此前,他在地方法院也承认对动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并被处以120小时的无偿社区劳动,五年内禁止养狗,

发言人表示:“绝大多数警官都以最高标准履行他们为公众服务的职责,并在他们的私人生活中以身作则。由于有虐待动物的刑事定罪,邓恩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警察,他对狗狗的残忍行为是他失去工作的最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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