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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表小说的各种版权究竟归谁?

更新时间: 2025-07-29 20:4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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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题: 网络小说是否具有版权

网络发表小说的版权归属问题,在法律框架和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情况,需要详细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因此,网络小说的创作者作为作品的原始创作者,在通常情况下享有该小说的版权。这意味着作者拥有对小说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利。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本质上并无差别,只不过是创作者选择发布的渠道不同而已。无论是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还是通过传统的纸质出版方式发行,小说的版权归属原则都是基于作者的创作行为,而不是发布的媒介。:如果网络小说是基于委托创作的关系产生的,即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受托人)创作小说,并支付相应的报酬,那么版权归属将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版权归委托人所有,那么委托人将享有该小说的版权;如果合同中约定版权归受托人所有,那么受托人将作为作者享有该小说的版权;如果合同中没有对版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小说的版权归受托人(作者)所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假如网络小说的创作是作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完成的,即作者是为了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小说,那么版权归属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版权由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如果在创作该网络小说的过程中,主要是利用了作者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那么该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该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在的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当网络小说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即合作作者之间存在共同创作的合意,并都为作品的创作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那么该小说属于合作作品,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版权,但在行使版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版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版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与网站平台或出版商签约后的版权归属:当作者与网络文学网站平台或传统签订相关合同时,版权归属可能会根据合同条款发生变化。在网络文学领域,许多作者会与网络文学网站平台签订独家授权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作者通常会将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部分权利独家授予网站平台,平台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独家使用这些权利的资格,以进行小说的发布、推广、运营等活动。而作者仍然保留小说的版权,但在授权期限内,作者不能再将相同的权利授予其他第三方,也不能自行以与授权平台相同的方式使用这些权利 。在传统出版领域,作者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合同时,可能会将小说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授予出版商,以便出版商能够以纸质书籍的形式出版发行小说。出版商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这些权利的权利,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作者支付相应的版税或稿酬 。但版权的归属仍然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有些合同可能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版权归出版商所有,期满后版权归作者所有;有些合同可能会约定版权始终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授予出版商在特定范围内使用版权的权利等 。网络发表小说的版权归属在一般情况下归作者所有,但在委托创作、职务创作、合作创作以及与网站平台或出版商签约等特殊情况下,版权归属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发生变化。

:申请者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提交。:登记机关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审核材料齐全后,申请者需缴纳登记申请费用。: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会向申请者发放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在受理后的 30 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性进行形式审核。: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的通知,若申请不通过,则送达不予办理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前往领取登记证书,若申请未通过,可退回 50% 的申请费。

网络发表小说的各种版权究竟归谁?

小说版权到底是平台的还是作者的?其实大部分作者都是打工人!

导读:近期星河在某个论坛的时候,无意间看到这样一个话题,那就是你自己写的小说,自己拥有的版权到底有几成。

随着互联网自媒体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内的网络、游戏、动画、漫画也逐渐形成相对完善的市场体系。

、影视剧,相信很多网友都清楚。

比起外界被资本压榨的生活方式,写书封神也成了当今很多年轻人追求的目标,利用闲暇时间在电脑面前码码字,万一火了那还上个毛线班!

因此,现在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网文作者,但是作者就真的像外界人看来,都是表面上那样高大上吗?

除了一些真正靠写作出圈有影响力的作者,其实大多数底层的作者也一样,都是给平台打工。

只是或许表面上看,部分作者们的工资确实比外面打工的强。

很多新人作者其实在开书的时候,都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就是单纯想要额外赚点收益。平台一旦发来签约合同,激动的看都不看,直接选择同意。

当然了,实际上看了也没啥用,现在大部分平台都是电子合同,你也没有拒绝的权利。不同意的话,就无法完成签约过程,平台自然也不会去推荐你的作品。

因此,自己写的书,到底拥有哪些权益,估计作者们自己也不清楚。

就比如近期这件事,某网友发现自己平时在某茄看的一本小说,竟然在某音平台被个人作者

该网友就向小说作者求证,结果小说作者表示,自己压根不清楚这档子事情。

因此这些网友就质疑,沙雕动画的作者在盗用小说作者内容,然而视频作者回应,说原作者有无授权他不清楚,但是他确实得到了某茄平台的授权。

这……这就非常耐人寻味了,而且这种状况也出现在一些其他作者身上。

到底是归原作者还是归平台,又或是二者皆有部分权益?这在网文圈一直也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毕竟以前就连某点也有“霸王合同”这档子事情,甚至为了抗议平台的不合理,作者们搞了一个五五断更节。

从以往发生的一些事件来看,个人是很难和平台对抗的,作者对自己的小说有多少权益,不是作者自己说的算的,而是看平台愿意给你多少。

那句话怎么说来着:一切解释权归官方所有!

就说这种利用原著小说改编的沙雕动画,原作者几乎是拿不到一分钱的,真正赚钱的是视频作者和平台。

平台一边吃小说带来的收益,又一边将版权放给一些视频作者,特别是某茄、某音这些平台,更是一家公司,大家懂得都懂。

也接触过某茄这类业务,他们把这种模式叫做“小说推文”“推书”。

将原本的小说剧情,用戏剧化的文案重新编译,然后配音,经过素材剪辑后,发布到短视频平台。

这样一来,能够给原著小说增加曝光量,说起来原作者也是受益者。二来,还能够给一些视频作者提供渠道和资源,对平台来说是双赢。

但是“推书”类的视频,不知道现在如何,星河记得以前是要带原书链接的。

而沙雕动画这种,个人觉得这已经超越“推文”的范畴了,严格意义来说应该叫做改编,甚至有些视频作者连标注都不打,让人还以为是他的原创视频。

我们常常听说某某某作者的小说,又改编成3D动画了,但是部分短视频里的沙雕动画,原小说估计连个名都挂不上去,这算是哪门子推书呢?

推书是好的,但是短视频“改编”的话,是不是至少给作者个知情权呢?

一直以来,国内也没有这方面的制度或者体系,对于大部分个人作者来说,其实都是弱势群体!不知道各位如何看待这种事情呢?

炜衡天津所两案入选中国网络文学十大版权案例

2023年6月16日,在武汉召开的第二届版权产业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东湖论坛上,发布了2022年度案例,由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何杨杨律师代理的“天津字节跳动诉飞卢小说著作权侵权案”以及“天津字节跳动、海南字节跳动、北京臻鼎科技、北京时光荏苒公司诉广州动景公司

——新兴网络环境下网络小说抄袭的界定

涉案权利作品《我的祖父是朱元璋》改编自明史,被诉侵权作品《大明:我的皇孙身份被曝光了》在故事内容、人物设定、人物关系、情节发展等体现作品独创性方面,与涉案权利作品高度近似,据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判令:创阅公司飞卢小说App停止侵权,赔偿天津字节公司等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67980元。

研究院、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就本案发表专家评论称“以洗稿方式试图逃避侵权打击的侵权形式,具有便利性和隐蔽性。在完成大量作品比对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判决从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出发,对文学作品语句与情节的关系、语句抄袭和情节‘融梗’的判定方法作了充分论证分析,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价值。”

天津字节跳动、海南字节跳动、北京臻鼎科技、北京时光荏苒公司诉广州动景公司小说搜索结构侵权纠纷案

——搜索结构化场景下浏览器侵权责任的认定

动景公司在其运营的“夸克浏览器App”中,以编辑、聚合、推荐盗版网站等方式向用户提供涉案盗版小说,将本属于海南字节等公司的正版小说读者,导流至与其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书旗小说”“夸克小说”等产品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涉案浏览器对被诉侵权作品的信息进行主动选取、编辑、整理,公众在阅读过程中难以注意到涉案作品的实际提供者,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就本案发表专家评论称“本案中夸克浏览器在搜索结果中优先展示与涉案侵权小说在线阅读有关的结构化页面,聚合盗版网站链接,助长了盗版内容传播。裁决所做的搜索结构化场景下浏览器侵权责任认定,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

(天津)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果展示,也是业内对炜衡律师能力和专业水平的肯定,更是炜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奋发前进的强劲助推力!今后,炜衡将继续致力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不断提升法律服务质量,为构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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