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25-08-26 13:28:19
网络发表小说的版权归属问题,在法律框架和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情况,需要详细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因此,网络小说的创作者作为作品的原始创作者,在通常情况下享有该小说的版权。这意味着作者拥有对小说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利。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本质上并无差别,只不过是创作者选择发布的渠道不同而已。无论是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还是通过传统的纸质出版方式发行,小说的版权归属原则都是基于作者的创作行为,而不是发布的媒介。:如果网络小说是基于委托创作的关系产生的,即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受托人)创作小说,并支付相应的报酬,那么版权归属将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版权归委托人所有,那么委托人将享有该小说的版权;如果合同中约定版权归受托人所有,那么受托人将作为作者享有该小说的版权;如果合同中没有对版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小说的版权归受托人(作者)所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假如网络小说的创作是作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完成的,即作者是为了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小说,那么版权归属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版权由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如果在创作该网络小说的过程中,主要是利用了作者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那么该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该作品的版权归作者所在的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当网络小说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即合作作者之间存在共同创作的合意,并都为作品的创作付出了实质性的劳动,那么该小说属于合作作品,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版权,但在行使版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版权。对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版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与网站平台或出版商签约后的版权归属:当作者与网络文学网站平台或传统签订相关合同时,版权归属可能会根据合同条款发生变化。在网络文学领域,许多作者会与网络文学网站平台签订独家授权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作者通常会将小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部分权利独家授予网站平台,平台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独家使用这些权利的资格,以进行小说的发布、推广、运营等活动。而作者仍然保留小说的版权,但在授权期限内,作者不能再将相同的权利授予其他第三方,也不能自行以与授权平台相同的方式使用这些权利 。在传统出版领域,作者与出版商签订出版合同时,可能会将小说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授予出版商,以便出版商能够以纸质书籍的形式出版发行小说。出版商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这些权利的权利,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作者支付相应的版税或稿酬 。但版权的归属仍然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有些合同可能会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版权归出版商所有,期满后版权归作者所有;有些合同可能会约定版权始终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授予出版商在特定范围内使用版权的权利等 。网络发表小说的版权归属在一般情况下归作者所有,但在委托创作、职务创作、合作创作以及与网站平台或出版商签约等特殊情况下,版权归属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发生变化。
...> 网络小说版权怎么保护
更新时间:2024-09-27 20:57
网络小说版权的保护是对于侵权行为。版权人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加以保护;也可以提供与侵权者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来获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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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版权归作者。如果与网站签订了协议,网站拥有的权利根据协议的内容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成都晚报讯 昨日,据英国媒体报道,天盛赢得了未来三年(2010-2013)英超中国内地转播权,代价依然是5000万美元(约合3.4亿人民币),和上个合同持平。但由于汇率的影响,换成英镑计算则是从2560万增加到了3330万。新合同每周将至少允许一场公开直播,英超海外版权新三年的合同总额达到14亿英镑,是之前三年6.25亿的一倍多。
据悉,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以总计大约6000万英镑的价格,买下了英超未来三年的转播权。而中东地区足足花了3亿英镑才买到了英超未来三年的转播权,财大气粗的阿布扎比集团足足砸了2亿英镑!
2011年4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又正式开庭审理了一起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版权官司:iPad上“中文报刊”的应用开发者因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新京报》的版面和内容,被《新京报》告上法庭,并索赔60余万元。这是公开报道中《新京报》与网络新媒体的第三起版权官司。第一次、第二次官司是《新京报》分别状告门户网站TOM和地方重点新闻网站浙江在线,起诉的理由都是版权侵权。 如果说过去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版权博弈还只有网络媒体一类,那么现在的博弈对象已经扩大到平板电脑、电子阅读器、手机甚至任何一种可以浏览新闻信息的用户终端。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版权官司也是愈演愈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究竟是“共生”还是“寄生”?传统媒体在版权问题上究竟是“强者”还是“弱者”?新技术的应用又给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带来哪些新的版权博弈呢? 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版权博弈的历史流变 追溯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关系要到上世纪的最后一年。1999年...
...网络小说的版权问题在于容易出现盗版。作者可以进行版权登记,使得在被侵权时维权更加有理有据。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创作品申请版权,可以在网上登录国家版权局,按照申请版权的提示,进行登记。即使申请版权,会有人侵犯他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
找法网提醒,财产权可以转让,没有明确禁止著作人身权转让,但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著作权转让双方,还是司法界,均认为著作权人身权不能转让。也就是说,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但人身权中的部分内容,是可以通过授权他人来行使的。另外,尤其注意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是归类在人身权当中的,任何剥夺或限制作者署名权的行为、禁止作者对已转让作品进行修改的行为,都是违反《著作权法》及其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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